77.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關山林田野之引火燃燒之規定 ,下列何者錯誤?
(A)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B)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二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C)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D)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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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672), C(170), D(75), E(0) #64429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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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
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三公尺寬

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
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
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
火滅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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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4周圍3公尺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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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山林、田野引火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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