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有關票據法對平行線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B)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C)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D)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執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執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 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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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34), C(347), D(1577), E(0) #1759931
統計: A(182), B(134), C(347), D(1577), E(0) #1759931
詳解 (共 7 筆)
#5782801
考的是票據法第四章 第139條內容
(D)撤銷平行線為發票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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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644
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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