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甲執有乙簽發、丙銀行為付款人之記名支票乙紙,甲背書委託丁取款,則對於該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丁得再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背書予戊
(B)丙銀行可以對於甲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對抗丁
(C)丁得行使支票上之一切權利
(D)該支票並非平行線支票,不得委任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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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19), D(157), E(0) #628396

詳解 (共 1 筆)

#1103492
第40條(委任取款背書)
 
  執票人(甲)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丁),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C,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戊)-A。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丙)對於受任人(丁)所得提出之抗辯-B,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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