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兩百萬元
(B)三百萬元
(C)五百萬元
(D)六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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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502), C(156), D(254), E(0) #2050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