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A)一週 (B)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