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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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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對於消費者都要負起:
(A)過失責任
(B)擬制無過失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責任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緒論 3601-3629#2033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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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0.738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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暄
國三下 (2019/06/10)
1.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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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omensan
小六下 (2017/10/05)
無過失責任-
只要造成損害,就要負責賠償
檢舉
3F
毅力&念力&
高一上 (2022/01/14)
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
。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此此題為: 無過失責任 (只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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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