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條 第一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3452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延長羈押期間,但至遲應於羈押期間屆滿幾日前向法院聲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