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3關於刑事訴訟中證據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阿摩線上測驗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6/0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
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 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如果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適法,則不問自白內容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因其並不具證據能力 ,即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此項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者無證據能力之侵害性法則,並不限於負責訊(詢)問之人員對被告為之,即第三人對被告施用不正之方法,亦屬之,且不論係事前或訊(詢)問當時所為,只要其施用之不正方法,致被告之身體、精神產生壓迫、恐懼狀態延伸至訊(詢)問當時,倘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其自白仍非出於任意性,不得採為證據。 【最高法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