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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44各級法院於必要時得設置法官助理之法律依據為:
(A)法院組織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民事訴訟法
(D)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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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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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Wang 大一下 (2015/10/29)
法院組織法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看完整詳解

3344各級法院於必要時得設置法官助理之法律依據為: (A)法院組織法(B)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