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02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3275夫妻之住所,應如何認定? (A)妻之住所,以夫之住所為住所(B)由夫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