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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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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能以自己名義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責任能力
(D)意思能力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緒論 3001-3100#2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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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季庭
高三下 (2015/10/17)
(A)行為能力,乃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民法§13)(B)權利能力,任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從出生開始便取得。(民法§6、7)(C)責任能力係指能否接受法律制裁之能力,在民法上即是否要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之能,責任能力之有無以 識別能力(意思能力)之有無來判斷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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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能以自己名義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B)權利能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