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2某甲因案受無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已逾二十五年,且足認甲在服刑期間有改過遷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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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暄 國三下 (2019/03/18)
[刑法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題目需要修正為:某甲因案受無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已逾二十五年,且足認甲在服刑期間有改過遷善之實據,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出獄,甲係基於下列何種制度而予以釋放?刑法對無期得執行超過25年才可以聲請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