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下列有關移付調解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法院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事件移付調解者,以經兩造合意為必要
(B)訴訟事件雖經移付調解,但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
(C)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D)經法院移付調解而成立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法定期間內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156), C(11), D(17), E(0) #370889

詳解 (共 2 筆)

#544426

第 420-1 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3
0
#6179219
(A) 法院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事件移付調解者,以經兩造合意為必要
ㅤㅤ
民事訴訟法
第一項: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ㅤㅤ
家事事件法
第一項: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ㅤㅤ
若僅依民訴法條規定,移付調解看似以兩造合意為必要,惟依家事事件法第29條規定,法院尚得依職權移付調解,須注意。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