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下列有關移付調解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法院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事件移付調解者,以經兩造合意為必要
(B)訴訟事件雖經移付調解,但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
(C)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D)經法院移付調解而成立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法定期間內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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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56), C(11), D(17), E(0) #370889
統計: A(19), B(156), C(11), D(17), E(0) #370889
詳解 (共 2 筆)
#544426
| 第 420-1 條 |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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