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如某基地符合本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為 1200 平 方公尺,並合併鄰接之土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辦理重建,其適用本條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之土地面 積至多不得超過多少平方公尺?
(A) 1200
(B) 1500
(C) 2200
(D)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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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2), D(5), E(0) #3674744
統計: A(5), B(5), C(2), D(5), E(0) #3674744
詳解 (共 2 筆)
#7290967
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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