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A)要保人應於契約週年時
(B)要保人應於一個月內
(C)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D)被保險人應於兩週內 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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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6), C(258), D(56), E(0) #896059

詳解 (共 2 筆)

#2861413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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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第 11 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 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 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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