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民國98年修正通過的特殊教育法中第3條與第4條所列的具學習特殊需求學生類 型?
(A)肢體障礙
(B)發展遲緩
(C)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D)口才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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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8), C(183), D(185), E(0) #1082699

詳解 (共 1 筆)

#3692187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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