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下列何者不適合做為重度肢體障礙兒童個別的早期療育之動作成效指標?
(A)日常作息的參與程度
(B)家長照護的困難程度
(C)標準發展測驗之發展商數
(D)有環境支持與使用輔具時的功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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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519), C(1893), D(171), E(0) #2625273

詳解 (共 6 筆)

#5087225

廖華芳 小兒課本p92


提到目前現今大部分傳統發展理論架構所發展完成的發展量表與世界衛生組織所提出的

ICF並不符合,未來評估應該強調以「功能」取向的評估模式,且應在自然場域完成評

估,因此回到題目的C選項,很明顯與其他選項相比,並非以功能取向來做動作成

效指標,故不適合。


解題核心:看你了不了解進今以ICF評估的趨勢,另外,早期介入(療育)已經從兒童本身擴展到以家庭為中心,上述選項,C選項還是著墨在兒童生理結構本身評估,而非家庭或是問題導向來評估並提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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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779

標準發展測驗之發展商數作為重度肢體障礙兒童之動作成效指標,會因為大多測驗內容對於重度肢體障礙兒童都過於困難,而產生地板效應,使測驗結果不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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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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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345
(B)標準發展測驗之發展商數---發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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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336

您好,解析裡面給的選項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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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752
重度肢體障礙兒童因受限於本身的肢體功能,故在標準發展測驗的發展商數進步之幅度可能較小,較難看出孩童的表現,較不適合作為動作成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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