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下列那一敘述與2021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有所不同?
(A)衛生主管機關應統籌建立三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
(B)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委辦或自行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C)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D)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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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9), B(289), C(302), D(188), E(0) #328112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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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31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癒、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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