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依民法規定,有關委任人就其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受任人自行承擔
(B)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委任人對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始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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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39), C(34), D(105), E(0) #321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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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358
第 546 條 Ⅰ  受任人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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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728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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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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