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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板信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試 5職等-辦事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及票據法概要#17234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板信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試 5職等-辦事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及票據法概要#17234

年份:103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7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匯票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B)匯票發票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C)匯票之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匯票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D)匯票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如無惡意或無重大過失,無須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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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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