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匯票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如事變延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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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咚咚 大二上 (2022/08/15)
第 105 條
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通知準用之。不可抗力之事變終止後,執票人應即對付款人提示。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匯票為A.見票即付或B.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前項三十日之期限,自執票人通知其前手之日起算。 第 89 條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