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銀行執有借款人甲與保證人乙共同簽發的放款本票,今借款人甲已經延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乙主張借款的法律關係,時效五年
(B)對甲主張借款的法律關係,時效十五年
(C)對乙主張票據的法律關係,時效五年
(D)對甲主張票據的法律關係,時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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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2328), C(450), D(300), E(0) #2906742

詳解 (共 3 筆)

#5853674

請求權
1.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票據利得、墊款、本金、違約金等)
2.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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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28
本票的有效年限為三年,若本票有載明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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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855

 

  1. 武器一:借款的法律關係(民法)

    • 對象:甲是主借款人,時效適用民法一般債權規定,一律是 15 年!

    • 注意:乙只是「保證人」,銀行跟乙之間是保證關係,不是直接的「借款關係」,所以不能直接對乙主張借款關係。

    • ? 結論:對甲主張借款時效 15 年,完全正確,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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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7635
未解鎖
銀行執有借款人甲與保證人乙共同簽發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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