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處理,下列何者有誤?
(A)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B)應於交易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C)應依公司所定處理程序之授權額度及層級辦理
(D)不得超過公司處理程序所定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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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667), C(103), D(304), E(0) #3177517
統計: A(142), B(667), C(103), D(304), E(0) #317751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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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應於交易(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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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193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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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5147
第 10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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