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新冠疫情期間政府鼓勵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權利,有關股東會電子方式作
業事宜,下列何者為誤?
(A)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
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B)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C)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D)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
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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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20), C(112), D(621), E(0) #2771763
統計: A(181), B(120), C(112), D(621), E(0) #2771763
詳解 (共 2 筆)
#549796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準則 第44-4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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