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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16由法條相互間,或法條與法典間之關聯性,從事解釋法條的方法,稱為: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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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Ann 高一下 (2018/04/20)
(C)體系解釋又稱系統解釋,係以特定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及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關係,依其章節條款之關聯性或相關法條之意義,藉此闡明規範意旨。 (A)文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係根據法律條文用語的通常意義或構成要件字面上一般語意概念,以之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並據以劃定解釋的範圍。 (B)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係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藉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並運用於法律之解釋。方法上則藉立法增修刪變之背景歷史資料作為判斷之工具。 (D)目的解釋係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方法上,係以相關法律之客觀目的、意旨、法益概念,作為探討法律內涵的方法。 來源https://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4/01/teleologische-auslegung.html?m=1#gsc.tab=0

2016由法條相互間,或法條與法典間之關聯性,從事解釋法條的方法,稱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