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為(擬制):如民法第六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以事實(小孩真的出生後)推翻,不得反證推翻,效力強
2.推定:如民法第九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因失蹤七年而宣告死亡,後來找到)可以反證推翻,效力弱
2078下列關於「推定」之陳述,何者錯誤? (A)可倒置舉證責任 (B)受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