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37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目的主要係為:
(A)基於專業考量
(B)維護軍隊國家化原則
(C)防止軍人干政
(D)保障文官之職業權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楊翰傑 (小傑) 國三上 (2016/09/22)
不能兼任文官,防止軍人干政
2F
威漢 小二下 (2020/10/13)

釋字第250號

理由書節錄: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旨在防止軍人干政,以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至已除役、退伍或因停役等情形而服預備役之軍人,既無軍權,自無干政之虞

1537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目的主要係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