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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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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設立直轄市之最低人口數,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
(A)一百萬人
(B)一百二十五萬人
(C)一百五十萬人
(D)二百萬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緒論 1401-1500#2035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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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36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賴德宏
高二上 (2016/01/18)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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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unny Su
高三下 (2019/05/16)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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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6/30)
第 4 條(地制法)
人口聚居達
一百二十五萬
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
直轄市
。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
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
,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市
。
人口聚居達
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
,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
縣轄市
。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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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野次郎
大二上 (2024/04/09)
直轄市很多人都騎125CC的機車 (我的記法很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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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設立直轄市之最低人口數,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 (A)一百萬人(B)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