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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2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二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何機關審議?
(A)國防部
(B)行政院
(C)各軍種司令部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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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All pass 大三下 (2020/11/16)
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釋字262
※解釋爭點
對軍人之彈劾應移送公懲會審議?
※解釋文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理由書
1.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司法院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此觀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甚明。
2.彈劾權在採取三權分立之民主國家,係議會代表人民對政府高級官員之違法或失職,實施民主監督之制度。我國憲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規定之監察院彈劾權,其範圍較廣。而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因此,監院如就軍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即係依此意旨所為之規定。

132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二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何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