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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40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B)不得再審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C)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D)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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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ya 小五下 (2017/10/02)
釋字442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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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angoo_轉換國營跑道 大四上 (2021/03/04)

釋字44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C)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A)二審終結(B)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2%20


選舉訴訟:普通法院

640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