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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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43.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應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