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78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訴訟法 第194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72.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