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甲與乙被訴共同侵佔,在審判中甲作出不利於乙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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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oë tee 高二上 (2016/07/25)
審判中調查共同被告之陳述,既準用證人之規定,則必經具結且受對質與詰問,方得作為對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未經具詰即不得作為證據。(王兆鵬) 第156條第2項明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即明定「共犯之自白」亦須有補強證據。 出處: 【刑訴】共同被告之供述 - 吾法吾天 - udn城市http://city.udn.com/54234/3402393#ixzz4FLNccu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