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下列何種情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B)曾為不..-阿摩線上測驗
4F SunnyLO 研一下 (2015/08/05)
背時容易搞混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法官應為不受理。 刑訴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檢官偵查終結後為處分。無新證又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訴§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官 )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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