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427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刑事訴訟法§428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剛眼花 利益 和 不利益 申請的對象差點搞混...
想請問刑訴428 被害人 有可能是自訴人嗎??
如果是的話 那麼被害人 就可以對受判決人做不利益的申請再審嚕...
80 下列何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A)犯罪被害人(B)管轄法院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