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之順序為何? (A)主詰問→覆主詰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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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unny 0827 大一上 (2020/04/02)
第166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II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6)
(A)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X) (B)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O) (C)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X) (D)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X) 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