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當事人爭執真正之文書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核對筆跡印鑑,以經驗法則察驗紙墨新舊或覓有專門學術技藝之人審查鑑定或通知該文書所載作成名義人或其他列名參與之人或請求作成名義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真偽是。法院依職權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之證書,應交當事人兩造閱覽,詢其關於形式上及實質上證據力之意見。
46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