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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9 下列關於得否提起抗告之敘述,其正確之組合為何?①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原告以發現新證物為 由,聲請法院再開言詞辯論,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對該駁回再開言詞辯論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 ②當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得為抗告 ③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法院無 法對被告送達,法院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原告以被告可能遷往國外,欲查悉被告國外住所較 為費時,請求法院延長補正期間,法院裁定延長補正期間為 20 日。原告得以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 該延長補正期間之裁定抗告 ④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之訴,甲之配偶丙 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以丙並非訴訟當事人,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丙之上訴。丙 就該駁回上訴之裁定得為抗告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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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開言詞辯論是法院的職權,當事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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