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多少?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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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 C(46), D(2), E(0) #1020089
統計: A(27), B(9), C(46), D(2), E(0) #1020089
詳解 (共 1 筆)
#1515003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 ) |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
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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