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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731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7319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9 對於一造當事人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而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於判 斷是否應准許提出時,下列何選項所敘述之因素是法院不需要考慮者?
(A)該訴訟事件係依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進行
(B)該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C)准許該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將導致訴訟延滯
(D)准許該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是否將對他造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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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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