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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6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64

年份:109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9 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 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
(B)乙請求甲一次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縱然法院考量乙之情形,認應以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計 30 期 為適當,仍應受乙之聲明所拘束
(C)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法院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乙之請求是否適當
(D)此類事件之審理程序,原則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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