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 、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三、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 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四、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79.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 所負責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