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9), B(393), C(4279), D(17), E(1) #131573

詳解 (共 3 筆)

#522641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送達原處分機關或本署

102
0
#1033920
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30
0
#5636991

提起訴願→1個月
行政機關作訴願決定→3個月,得延長2個月,僅限1次
提起訴訟→2個月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