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進行併購相關事宜,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A)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考量設置併購特別委員會
(B)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C)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
(D)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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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207), C(416), D(165), E(0) #3089594

詳解 (共 3 筆)

#5908898

企業併購法
第6條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
2.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3.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4.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與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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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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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8318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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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併購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別委員會)。

2   前項規定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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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2   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3   獨立專家之委任,應由特別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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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9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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