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有關發行公司股務事務規定,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A)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
辦理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准
(B)經主管機關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與新代
辦股務機構簽訂契約
(C)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應每三年至少一次接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之評鑑
(D)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應依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統計: A(498), B(94), C(626), D(60), E(0) #2819598
詳解 (共 3 筆)
第 3-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變更為自行辦理。
第 3-3 條
1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行終止、經代辦股務機構終止辦理股務事務,或經本會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而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新代辦股務機構簽訂契約後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
2 前項公司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備查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
3 第一項公司股務事務由自行辦理變更為委外辦理,或經本會命令應委外辦理,而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3-5 條
1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每三年至少一次接受本會指定機構之評鑑。
2 前項評鑑之項目、內容、標準及評鑑結果,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定之,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3 本會指定之機構依前二項辦理評鑑後,應將評鑑結果函報本會。
4 評鑑結果不合格,其情節重大或經本會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於自辦股務公司,本會得命其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有關辦理股務事務移交作業及指定代辦股務機構之規定;於代辦股務機構,本會得命其於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契約。
第 6 條
1 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2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
3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並應自本會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本會指定之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其股務事務。
4 第一項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