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此時取得之所有權為:
(A)概括繼受
(B)特定繼受
(C)原始取得
(D)創設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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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164), C(3832), D(168), E(0) #296823

詳解 (共 6 筆)

#967662

權力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1.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如無主物之先占(802)、埋藏物之發現(808)、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漂流物或沈沒物(810)、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時效取得(768~770)、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

2.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買賣、 繼承 、 贈與、 公司合併、 地上權、 抵押權的設定......

[來源:阿摩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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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408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1.      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
2.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
3.      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
4.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
5.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
6.     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
7.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
 
資料來源: 小小整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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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707

Cintiq 高三上 (2014/12/17 21:32)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1.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

2.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3.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4.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5.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6.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7.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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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23725 高二上 (2015/01/01 09:02)

權力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1.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如無主物之先占(802)、埋藏物之發現(808)、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漂流物或沈沒物(810)、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時效取得(768~770)、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

 

2.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買賣、 繼承 、 贈與、 公司合併、 地上權、 抵押權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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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28
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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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361

概括繼受取得:

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

特定繼受取得:

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原始取得:

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人,無主物。 

創設的繼受取得:

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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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626
最佳解並無解釋出名詞之不同,也就是答非所問。
有人可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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