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此時取得之所有權為:
(A)概括繼受
(B)特定繼受
(C)原始取得
(D)創設繼受
統計: A(446), B(164), C(3832), D(168), E(0) #296823
詳解 (共 6 筆)
權力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1.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如無主物之先占(802)、埋藏物之發現(808)、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漂流物或沈沒物(810)、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時效取得(768~770)、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
2.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買賣、 繼承 、 贈與、 公司合併、 地上權、 抵押權的設定......
[來源:阿摩筆記]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Cintiq 高三上 (2014/12/17 21:32)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1.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
2.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3.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4.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5.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6.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7.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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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023725 高二上 (2015/01/01 09:02)
權力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1.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如無主物之先占(802)、埋藏物之發現(808)、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漂流物或沈沒物(810)、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時效取得(768~770)、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
2.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買賣、 繼承 、 贈與、 公司合併、 地上權、 抵押權的設定......
概括繼受取得:
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
特定繼受取得:
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原始取得:
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人,無主物。
創設的繼受取得:
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
有人可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