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遭解約之一方,不得對行使解除權之他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遭解約者應返還之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而滅失時,仍應返還價額
(C)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契約而受妨礙
(D)應返還之物於解除前已滅失者,不負返還價額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2F
igenuinestudi 小一上 (2015/05/25)
想請問b為什麼錯誤?
3F
Allan Pan 大二上 (2017/04/17)

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C

第 261 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A

第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同時履行抗辯)

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B

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D


4F
賴志宏 小二下 (2018/12/21)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內容所述: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而於此題之中被解約之人應具有應歸還之債務,故應屬於債務人之身分。


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但可依法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遭解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