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7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26.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在國民小學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