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詐欺案件: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2.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3.網路詐欺案件涉及帳戶匯款者,比照前目規定決定管轄機關;未涉及帳戶匯款者,適用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區分。 4.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之帳戶匯款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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