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我國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應強迫入學,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06考上新北市正式教師! 高三下 (2016/04/12)
強迫入學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第九條(適齡國民之入學及復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林文華 國三上 (2020/05/18)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